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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补充规定

(90)国资商字第68号颁布时间:1990-12-12

     1990年12月12日 (90)国资商字第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或筹备 组)、商业厅(局):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1989年11月 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和商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 商业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先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国有资产 产权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通知》是做好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产权管理工作的法规 依据,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 《通知》精神,共同配合把小型商业租赁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做好,未转发《通 知》的地区,接到本文后要立即转发。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抓好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产权管 理工作。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组织力 量抓好。   二、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要贯彻自愿和平等竞争的原则,不能用行 政命令强迫租赁,也不能将国有资产低价租赁。   三、要坚持实行抵押租赁办法,国有资产不能租赁给没有抵押能力或不按规 定交足抵押金者经营。   四、企业出租前,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评估 费用在承租方商品流通费用中的其他费用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资产评估后的价 值与原帐面价值(净值)的差额,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做增、减有 关国家资金处理。   微利和亏损的小型商业企业出租前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审批决定。   五、主管部门要督促承租方及时缴纳租赁费,加强租赁费的管理。租赁费的 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商业网点建设,不得弥补企业亏 损和挪作他用。商业主管部门在下达租赁费的使用计划时,要同时抄送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租赁费的收缴、使用和结余数额,主管部门应于年终编制决算,报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六、为强化承租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租赁合同中,要签订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国家固定资金、流 动资金(包括企业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具体指标可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 加以测算核定。   七、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按国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 用于发展经营。   八、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对国有资产享有经营使用权遇有涉及国有资产所有 权范围内的资产处分时,如实行企业转让、出售、被兼并和投资入股等,必须报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九、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数额,承租方要在年终编制决算报表,报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的具体格式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定。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层层汇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的报表(格式附后),于第二年的三 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区,此项工作 由财政部门负责。   十、租赁期间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凡在实物形态上与国有资产不宜分割或 属于关键设备的,租赁期满后,只能折价卖给企业出租方或投资入股,实物不得 抽回。 附件: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表格及    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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