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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90)国资商字第21号
颁布时间:1990-04-26
1990年4月26日 (90)国资商字第2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筹备组): 财政部(90)财办字第 3号文,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好撤销、合并公司中 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和收缴工作。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 理、评估和划转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89)财法字第 058号文通 知和我局国资商〔1990〕第10号补充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撤销、合并公司 中国有资产收缴的具体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除按规定计价划转给全民所 有制单位经营使用者外,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 流失、损失与浪费。 二、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下列资产均属收缴的范围: 1.撤销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按规定手续变卖、拍卖,清理债权债务, 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2.并转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 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 3.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或转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偿转让收入; 4.其它应该收缴的国有资产。 三、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 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 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 (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应上交财政的资金,一律就地解缴国库,列“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 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五、集中到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并要将使 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 六、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 有关国有资产的收缴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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