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15
问: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领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在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前提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