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10
问:中山区建筑企业在开发区的跨区建安工程,是由中山区建筑企业总机构设立的项目部,请问该项目是否在开发区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里的跨地区项目部,指大连行政区域以外的异地项目,不包括大连行政区域内的跨区项目,因此中山区建筑总机构在开发区的建筑项目,不应在项目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