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10
问:公司总机构在大连,2014年在沈阳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何时报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为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