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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不符合要求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吗?
录入时间:2007-02-27
问:本公司于2005年4月从外省购入一批货物并于当月出口至国外,2005年6月办理了出口退税申报,2005年9月发票信息、海关、外管局信息都已经齐全,只有调函的回函不符合税局要求,原因是税局函调的对象向本公司的供应厂商被当地法院查封,无法向当地退税局出示相关函调资料,至使其回函不合本公司主管退税分局的要求,本公司的退税主管分局以回函不合要求为由,拒不退还本公司应退的250多万元的税款。本人想问:1、本公司购货在前,供应商被查封在后,其被查封的原因又与本公司无关,回函不符合要求是否能成为不退税的理由? 2、本公司应该怎样做才能退回这250多万元的应退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56号文件规定,退税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遇到回函不清的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一律不予退税。你司购进的货物出口,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是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对于出现回函不清如何处理问题,该文件明确:征税机关虽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疑问的,暂不予退税,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出口企业将货源、纳税等问题调查清楚,并经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可办理退税。企业举证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因此,你司可依上述文件规定,先与主管退税机关沟通好,再通过企业举证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2006-11-09)的相关规定,国税明电[1996]056号已停止执行。并且,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明确规定,出口供货所在地税务机关必须给予回函;出口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其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因此,函调没有回函的情况下,主管退税机关不能不予办理退税就不再进行任何作为了,而应积极催办;而对于给予回函的情况下,除非回函存在国税发[2006]165号第九条规定之情形,否则,税务机关不得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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