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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口货物是否可以申请退免税?
录入时间:2007-02-08
问:某个体工商户于去年3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主要从事瓷器工艺品的销售业务。由于销售的瓷器很受外国客商的欢迎,所以想把市场进一步向海外拓展,目前正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经营权。如果销售的瓷器能够对外出口,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也能像外贸企业一样,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答: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出口商包含的范围,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取得了出口经营资格,那么对其出口的货物就可以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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