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境外供应商补偿的商品进口时是否需要征税?
录入时间:2006-11-09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电器,进口后发现部分有包装缺陷且质量不合格,为此境外供应商给我公司重新免费补发了一批,请问补发的一批在进口报关时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文件第29条之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商品品质瑕疵取得的补发商品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在进口时无需征税,但是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贵公司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上一篇:
委托保税区外企业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下一篇:
如何报送电子口岸信息到国税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