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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录入时间:2005-05-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现在有关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具 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4]64号)的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 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 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 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上述所称的特殊原因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进行了明确:(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二)因采用集 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三)其 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 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 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对生产企业90天申报期限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二 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 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 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 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 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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