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现在有关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具
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4]64号)的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
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
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
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上述所称的特殊原因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进行了明确:(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二)因采用集
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三)其
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
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
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对生产企业90天申报期限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二
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
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
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
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
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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