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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有什么规定

录入时间:2005-05-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8/2005信息】 问: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办理免抵退税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 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 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按有关小型出 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 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一、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地市 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 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 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 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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