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委托一家
进出口代理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完税凭证上开具的缴税单位名称为:该进出口代
理公司,后面加一括弧里面是我公司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抵扣税款?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
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
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等,否则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们可对照以上规定处理。(a200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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