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问:经保税区出口货物有何新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下发了《
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
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
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
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
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
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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