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5/2005信息】 问:2005年化肥出口退税政策是
否继续停止执行?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
电[2004]4号)对此明确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
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
[2004]1号)第1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
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第1条的规定继续执行到2005年
12月31日。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已按照“财税明电[2004]1号”第
2条和“财税明电[2004]2号”第2条规定,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备案的
尿素和磷酸氢二铵长期出口合同,凡未标明出口价格的,一律停止出口退税。
3、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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