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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如何退税?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 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一个季度内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 以上的,对其多缴而未抵扣完的税款可申请退还,生产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将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1)《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还审批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完税证复印件。 (3)申报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申请退税工作底稿》。 主管税务机关在15日内核实、审批并报市局,市局对上报资料经过审查后,在30 日内审批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具体退税事宜。 (k 2003 08 060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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