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办法。内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这定申报期内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于每月12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7)代理出口证明。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料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于当月15日 前报送市局。市局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签意见,于20日前报送省局审批。 (k 2003 08 0605 13)(4)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