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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方法及其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3-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3信息】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 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 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 重大影响。本人根据一年来的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新旧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 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 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 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 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二、“免、抵、退“税的核算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 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 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 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现举例说明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2002年1月共销售7吨,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 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 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 000元,销项税额34 000元,当月购 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 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 000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 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470 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000 贷:银行存款 550 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 000×8.27=818 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818 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8 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40)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让和抵扣额=818 730×(17%-15%)=16 37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 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 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 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 =34 000-(80 000-16 374)=-29 62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 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 730× 15%=122 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 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 122 809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 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 809-29 626=93 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29 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3 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2 809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9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29626 例2: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 现举例说明。承上例,假设当月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 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1)~(3)分录上。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100 000×(17%-15%)=2 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 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818 730×(17%-15%)-2 000=14 37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 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 374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34 000-(80 000-14 374)=-31 626(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 626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 000×15%= 15 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818 730×15%-15 000=107 809(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 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7 80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 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 809-31 626=76 183(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31 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76 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7 809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1 626 贷:应收出口退税 31626 (Ai 2003 07 04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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