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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得到明确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商 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批复》规定: 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 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 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 理退(免)税。 [点评]:有的企业询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 税。这个《批复》给出了明确答复。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意退税的时间界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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