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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的免抵退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2-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2信息】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总公司设在成都市, 分公司分别在温江及云南省,温江系成都市附近县份,主要是加工厂,办理的营业执 照系非独立核算。 (1)按国家规定,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国 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办理“免、 抵、 退” 税。 (2)但一直未能找到有关的正式文件。 (3)多次向两地的税务局申请统一纳税,但一直未得到答复。 (4)如果温江分公司移送成都总公司的货物,算作内销(异地移送货物),肯定会 重复征税,增加公司成本,而且分公司并没有出口权,没有会计。外省的分公司又该 如何? 以上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能否汇总计算免抵退税或 如何汇总计算免抵退税的问题,目前国家相关政策没有对此进行明确。据知,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操作规定和管理流程。 其中,对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免抵退税管理,一般规定为:属同一税区的总分支机构, 可以汇总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统一计算免抵退税;而对跨税区的总分支机构,如何 分支机构也有进出口经营权,可单独办理增值税申报和免抵退税,如果分支机构没有 进出口经营权,并以总机构名义报送出口的货物,分支机构以内销处理,由总机构办 理免抵退税(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你函中所称的重复征税现象)。 该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不允许跨国税区的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免抵退税,在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总分支机构税务问题,建议: 一、分支机构将货物销售给总机构,由总机构办理免抵退税(按现行政策规定, 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可以办理免抵退税); 二、如何分支机构也有进出口经营权,则可由分支机构单独办理免抵退税; 三、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委托总机构 或其他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出口的自产货物,也可办理免抵退税。(Z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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