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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53号录入时间:2013-04-03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