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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394号录入时间:2013-04-07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