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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务交字〔2013〕37号录入时间:2013-04-03
朝阳区商务委员会、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丰台区商务委员会、丰台区国家税务局、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及取消有关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 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及取消有关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