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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的产品融资租赁是否可以开销售发票?
录入时间:2007-06-28
问:将自产的产品融资租赁是否可以开销售发票?如果开票应该如何纳税?
答:首先,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才能经营,一般企业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其次,在税务方面,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属于应征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务范畴。有关税法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比照可知,如果企业已经批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那么无论是以外购还是自产的货物从事融资租赁,都应该开具融资租赁业务发票而不是货物销售发票。如果开具销售发票,那么税务机关就可能认定为销售而非融资租赁。
单就业务处理而言,企业可能虽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实际将自产货物按融资租赁模式从事经营,则:(1)如果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企业不应该开具货物销售发票,而是开具或者申请代开租赁发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以按照融资租赁有关规定处理账务,这时,税务方面可按一般租赁业务适用服务业税目;(2)如果所有权已实际转移或者虽然所有权未转移但企业开具了销售发票,税务机关都有可能认定为普通销售,而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账务。
因此建议企业认真判断业务实质,恰当开具业务票据,同时不要违背有关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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