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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专款专用会计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
问:1、我公司07年1月份收到财政局国债专项资金款200万元,用于污水处理再提高,实际上此工程已经完工,按新会计制度,应如何处理?
2、07年6月收到财政局拨付的,我公司06年参加反倾销等应诉活动,现拨付资助资金8万元,专款专用。按新会计制度,应如何处理?
以上处理,是做营业外收入还是专项应付款?
答:1、根据问题所说专项资金是用于污水处理再提高,据此判断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根据该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专项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
项目完工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分摊递延收益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根据问题理解,该笔由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根据该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
确认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文件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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