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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01-24
1995年1月24日 法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5]2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遵照执行。 并将该通知转告所辖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在没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最 高人民法院、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掌握使用 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切实纠正乱收 费,禁止诉讼费与岗位责任制挂钩提成。 各地在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院计划财务装备局联系。 附件:《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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