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办[1998]69号
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法办[1998]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间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 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间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 《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5)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