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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函[1995]132号颁布时间:1995-10-20

     1995年10月20日 法函[1995]132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局[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 〈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的授权,于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 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 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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