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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部关于用途速递方式向海基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公函[1993]063号颁布时间:1993-06-12

     1993年6月12日 司公函[1993]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在施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附件一过程中,有些地方对第 一条第1项以特快专递寄送副本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邮电部速递局联系,现将有关 问题说明和通知如下:   据邮电部速递局介绍,现在往台湾速递邮件有三个渠道:一是通过邮政官方渠道 按EMS邮件收寄。这个渠道仅邮寄文件类,不以胁理查询,也列反馈。二是通过民 间的美国本鸦图安邦快件公司寄发。该渠道仅收文件类,可提供查询、反馈,但邮寄 速度较慢。三是通过民间的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邮寄,此渠道是按台湾包裹快件收寄, 以邮物品不主,也可邮文件资料,速度快,可查询、反馈。上述三种渠道的收费标准 不同:前两上渠道的邮资费每500克以内的收90元人民币,每续重500克以内 的收90元人民币,每续重500克及其零数加收30元。第三种邮费是每1000 克以内收费190元人民币,每续重500克及其零数加收52元。   因各地开辟的与台湾通邮渠道不同,请你处直接与当地邮局速递部门联系,询问 本地邮政部门与台湾联系的最佳渠道。今后凡通过邮政官方和安邦快件公司寄发公证 书副本的,每件在500克以内的收人民币140元;通过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邮寄, 每件在1000克以内的收取人民币240元,如果超重按速递局的标准加收超重费。 以上收费,公证处留20元,其他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原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一条第1项,用速递方式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规定不再适用。 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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