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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8]121号颁布时间:2008-03-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