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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349号颁布时间:2007-12-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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