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7]413号颁布时间:2007-12-15
郑州、开封、洛阳、新乡、商丘、南阳、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提报河南中原铁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郑投集团财函[2007]7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河南中原铁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1930万元,年终如有节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管理费提取和支出分别按附件1、2执行。
附件:1.2007年度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 企 业 名 称 管理费 所属地 1 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363.9 河南省 2 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司 323 河南省 3 河南中原铁道物流有限公司 11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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