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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26号颁布时间:2007-11-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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