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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3号颁布时间:2008-01-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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