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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8号
颁布时间:2008-01-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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