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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州永兴达印刷厂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7]141号颁布时间:2007-08-01


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补报的申请认定福州永兴达印刷厂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局已于2006年10月做出明确的审核、审批意见,同意认定福州永兴达印刷厂从2006年11月开始给予享受社会福利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现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81号)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的通知》(榕国税发[2003]236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的审批结论。请你局严格按照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实行“月核季查”,凡发现企业不符合“先征后返”资格条件的,及时反馈市局,并取消相应月份的增值税税款返还。
  特此通知。

附件:晋安局申请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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