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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期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196号颁布时间:2007-07-1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期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通知》(国税函[2007]7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账户开立。为了保证网上银行的顺利开通,便于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监控和查询,总局要求未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县市税务机关,在2007年8月1日前办好开户手续。为此,省局要求尚未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县(市、区)国税机关,抓紧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中选定开户银行,并通过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软件逐级上报,由设区市局汇总后于2007年7月20日前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上报途经:FTP/财务处/上传区/经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省局统一向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开户审批手续,待专员办批复后再办理开户业务。各设区市局于8月10日前将账户开立情况上报省局计统处,上报途经:FTP/计统处/上传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二、账户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要求管理使用该账户,同时对所属国税机关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加强日常查询和监控,并定期对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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