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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160号颁布时间:2007-05-31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泉国税发[2007]41号)收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批准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泉州港集装箱码头和其他杂货码头以及与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和相关业务,注册资本4990万美元,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28.57%和71.43%,已于2006年8月31日前全部到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业务取得的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如该公司兼营其他一般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港口码头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所适用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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