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160号
颁布时间:2007-05-31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泉国税发[2007]41号)收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批准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泉州港集装箱码头和其他杂货码头以及与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和相关业务,注册资本4990万美元,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28.57%和71.43%,已于2006年8月31日前全部到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业务取得的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如该公司兼营其他一般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港口码头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所适用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七匹狼”烟丝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