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7]158号颁布时间:2007-05-3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印制和发票监制章制作定点单位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省局决定于2007年6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管理普通发票的各级税务机关。
2.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的纳税户。
3.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
4.发票监制章制作定点单位。
(二)检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普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情况,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收发存管理情况,均属于本次检查的范围。本次检查的所属时间为2006年。
二、检查内容
(一)税务系统内部管理方面
1.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有无建立、健全辖区内的发票管理制度。
(2)有无转发省局有关发票管理的文件(包括发票管理,发票印制定点单位和发票监制章制作定点单位管理等方面)。
(3)有无按规定印制发票,有无印制发票未开具《发票印制通知书》。
(4)发票印制是否按规定由设区市统一印制并登记入库。
(5)有无按规定存放发票,并设专人保管。
(6)发票领购有无按规定进行审批。
(7)发票内部调拨和窗口领购发票有无设置发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8)有无按规定核销发票。
(9)发票存根联有无造册保管。
(10)窗口代开发票有无按规定执行。代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出现适用税率错误、开票对象适用错误等现象。
2.对定点单位的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有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4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定点单位进行管理。
(1)有无将发票监制章收归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建立《发票监制章领用情况登记簿》对发票监制章进行管理。
(2)有无定期对发票印制定点单位进行年审工作,并向省局报送年审报告。
(3)有无按规定将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订货申请表》和《库存统计表》分户存档。
(4)有无按规定分户建立发票印制定点单位防伪专用品领用存专帐。
3.2007年普通发票换版情况:
(1)有无在规定时间进行换版。
(2)旧版发票是否按时清理完毕,手续是否齐全。
(二)外部管理方面
1.对用票单位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非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发票。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用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有无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2.对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检查:
(1)有无按规定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2)有无按规定对防伪专用品进行管理。
①有无对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发票成品(半成品)、防伪纸废页(册)进行专库、专账、专人管理。有无按规定在防伪专用品到货之日到主管税务登记到货的具体品目数量。
②发票防伪纸废页(册)和用完的防伪油墨有无登账造册,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监销。监销手续是否齐全。
(3)有无按规定承印发票。
①定点单位印制发票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每次印制的发票样张是否报主管税务局机关备案。
②定点单位印制发票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和发票防伪油墨。
③有无私自制作、配制和私自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和发票防伪油墨或将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和发票防伪油墨挪作它用。
④各定点单位是否每半年向设区市局报送有关报表。
(4)有无按规定印制发票。
①发票印刷有无一名厂长专门负责,是否下设发票生产管理小组。有无明确各道工序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有无制定发票生产管理制度。
②有无建立《发票质量责任交接单》制度,《发票质量责任交接单》有无随生产调度单运行,确保不合格的发票不出厂。
③有无设置《防伪纸“班用量”统一表》并在发票印刷车间设专人管理,有无逐项认真填写。
④印制发票有无与其他印刷制品在同一生产车间混印。
⑤仓库、印刷车间、装订车间、裁剪车间的窗口有无安装防盗护栏(网),车间生产有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有无两层仓库门,有无防盗设施。
三、检查时间、组织形式及工作要求
(一)自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的被查单位进行自查(要求自查面为100%),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局。
自查阶段要求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被查对象逐一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于6月25日之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局。对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纳税人可采用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抽查的办法。
(二)整改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设区市向有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阶段要求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有问题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应视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追究相关责任。
(三)抽查阶段:7月2日至7月15日,省局将抽调各设区市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叉检查。具体安排是:
各设区市抽调3人组成检查组由征管科(处)领导带队,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2个县(市)局及5户纳税户(每个县)和辖区内的2个发票印制定点厂(福州市另增1户发票专用章制作定点厂),被查县(市)局及纳税户的具体名单由检查组自行确定。各检查组应做好检查记录并于7月20日前将抽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局。
交叉检查安排如下:福州抽查泉州,泉州抽查漳州,漳州抽查龙岩,龙岩抽查三明,三明抽查南平,南平抽查宁德,宁德抽查莆田,莆田抽查福州。
(四)总结阶段:7月25日前形成全省发票检查工作总结,并通报全省抽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普通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