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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9号颁布时间:2007-01-08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后,一些股民反映,国家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是否表明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税。为澄清纳税人的认识和误解,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针对部分股民对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要自行纳税申报表明将对股票所得恢复征税的错误认识,各级地税机关应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解释,说明股票转让所得应计入年所得额中办理自行申报,但现行政策对股票转让所得仍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便于掌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股票转让所得数额,区别“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避免征纳双方产生歧义,请各级主管地税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在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时,应在“9、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内,填写“财产转让所得数额(股票:数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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