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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6]307号
颁布时间:2006-12-30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的,必须向受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已经实际缴纳入库个人所得税款的有效证明等书面材料,具体包括:
(一)要求退税的申请书。
(二)个人各项应税项目明细收入(所得)证明或取得收入(所得)的有关凭据。涉及非固定费用扣除应税项目的,应列明费用扣除金额及依据,如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三费一金”等。
(三)扣缴义务人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扣缴税款证明或征税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税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申报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退税的有关规定或程序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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