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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性补贴执行属地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53号颁布时间:2005-04-07

     2005年4月7日 闽地税发[2005]5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税务 学校: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性补贴执行属地标 准的通知》(闽人发[2005]2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今后各市、县(区)局调整地区性补贴新项目及标准时,必须报省局人事处备案审核 后,方可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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