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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清市大真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的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54号
颁布时间:2005-04-07
2005年4月7日 闽地税函[2005]5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4]21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依照《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 139号)规定,对福清市大真路收费站由耀华公司派员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视同耀 华公司承包,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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