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2-16
2005年2月16日 闽财税[2005]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 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 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