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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02-21
2005年2月21日 闽国税发[2005]3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对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 认真贯彻落实。在具体实施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考评办反馈。 附件:关于对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试行办法 根据省局《关于深化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考评的意见》(闽国税发[2002] 28号)、《关于对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试行办法》(闽国税发 [2002]2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13号)三个文件精神,对设区市局目标管理年度 考评已进行两年。为进一步规范考评工作,在现行三个文件和总结前两年考评工作经 验的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常项和变项,常项即基本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组织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收与经济相关度情况。 (二)依法治税。包括执行政策法规、征管质量和税收执法情况。 (三)信息化建设。包括金税工程二期、三期建设和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情况。 (四)队伍管理。包括班子建设、行政管理、基层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变项则根据当年工作重点作适当补充。凡未纳入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省局 不再另行组织考核。 二、考核方法 (一)实行计算机考核。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考评指标,包括税收收入、征管质量、 金税工程等。 (二)实行日常记录考核。日常记录考核是指由省局各部门 负责记录的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可量化的考评指标以及发生的违规违纪、安全事故等。 各部门将各项扣分、得分填入《福建省国税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以 下简称《考评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设区市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对照《考评表》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供 省局考评委参考。 (四)考评办综合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五)考评委研究决定考评结果,并发文通报。 三、评分标准等级 (一)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各分项达标的打满分,未达标的视情扣分,以扣 完该项基本分数为限,达标分为85分。详见《福建省国税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达标考 核评分表》(附表二)。 (二)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总分达到85分的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总分达标 且名列前三名的为先进单位;总分未达85分的为未达标单位。 四、奖惩措施 (一)省局设立综合考核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综合考核中达标的单位,专款专 用。 (二)考核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彰和批评相结合的原则,将考核 结果作为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三)经年度考核评定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由省局授予****年度“目标 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主要领导评为优秀公务员;连续三年获第一名的,给领导班子 记集体三等功一次;经年度考核评定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的,由省局授予****年 度“目标管理达标单位”,主要领导可以参评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单位, 其主要领导不能参加优秀公务员的评选。 (四)对获得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省局给予奖励50万元;对评为年 度“目标管理达标单位”的,省局给予奖励30万元。未达标单位不予奖励。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对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免: 1、非因重大政策性变动等客观原因未完成收入任务,且依法治税项目考核又低 于全省平均分的; 2、设区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犯罪或重大违纪问题,被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查 处的; 3、未按规定进行重要数据备份,造成计算机数据永久性丢失的; 4、税务干部参与的重大涉税案件,且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综治事件等被地方一票否决的。 (六)在考核中要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 现,取消达标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顺利实施,省局成立考评委员会,由张金水 局长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负责整个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上传下达。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 事处。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办法即行作废。 附:1.福建省国税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项目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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