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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闽政文[2005]23号
颁布时间:2005-02-02
2005年2月2日 闽政文[2005]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经研究 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在去年对种粮耕地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的基础上, 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除保留烟叶外,其余品目的农业特 产税全部取消。取消后,原来随农业特产税附征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征收,以确保 农民从农业特产税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 三、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共同任务,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因政策调整带来的财力缺口,省财政将通过转 移支付形式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具体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 后下达。各级人民政府也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支出等综合措施,调剂 出部分财力用于解决因政策调整带来的财力缺口,以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及工资 的正常发放。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农村 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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