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 闽国税函[2005]6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通过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作废发票的采集、稽核比对、协查返回等情况的
统计对比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
理水平,现将2004年度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4年度全省采集的存根联中作废发票情况
从总局通报的全国情况看,作废发票占采集的存根联总发票的比例为8.53%,
我省略低于全国平均数,为8.07%。从时间段上看,上半年为8.41%,下半
年为7.74%,总的趋势呈下降态势。从分地区看,泉州、莆田、漳州等地保持较
低水平,尤其是泉州,所占比例仅5.43%;福州、南平、宁德等地不仅高于全省
平均水平,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详见下表:
附件:2004年度全省采集的作废发票比例分月统计表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比例% 8.73 7.59 8.77 8.64 8.5 8.27 8.19 7.72 7.75 7.77 7.45 7.58 8.07
2004年度全省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注:下表按降序排列 单位:份
地区 总份数 其中:正常发票 其中:作废发票
份数 占比% 份数 占比%
福州 1950903 1752339 89.82 198564 10.18
南平 309456 279018 90.16 30438 9.84
宁德 168503 152545 90.53 15958 9.47
三明 444940 406754 91.42 38186 8.58
龙岩 224967 206390 91.74 18577 8.26
漳州 416433 384831 92.41 31602 7.59
莆田 242295 225581 93.10 16714 6.90
泉州 1763514 1667743 94.57 95771 5.43
合计 5521011 5075201 91.93 445810 8.07
二、2004年度全省稽核结果为属于作废的抵扣联发票情况
2004年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中,稽核结果为属于作废的抵扣联发票共
有956份,占本期抵扣联稽核总数5356500份的0.018%,当期全国平
均水平为0.033%。其中,属于作废发票所占比例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共有4个
地区,分别为福州、南平、漳州、宁德;属于作废发票所占比例最低的地区为龙岩,
仅占0.007%。从稽核产生的属于作废发票份数看,福州、泉州最多,分别为
477、182份,两地合计占总数的69%。详见下表:
2004年度全省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作废抵扣联发票情况统计表
注:下表按降序排列 单位:份
地区 抵扣联稽核总数 属于作废发票 属于作废占比%
福州 2044699 477 0.023
南平 269338 61 0.023
漳州 432826 87 0.020
宁德 170655 31 0.018
莆田 257844 39 0.015
泉州 1371542 182 0.013
三明 397095 49 0.012
龙岩 412501 30 0.007
合计 5356500 956 0.018
三、2004年度稽核系统接收的属于作废发票的协查返回情况
根据统计,协查后确实用作废发票抵扣的有51份,占13.6%,其中福州、
南平各16份,两地合计占总数的63%;协查结果为查无此票的有15份,均在福
州。查无此票是指经协查本辖区内未发现协查信息提供的发票,即协查信息提供的销
方纳税人未领购过且税务机关未发售过此号码发票,或者购方纳税人未取得过此号码
发票或取得后已退回开票方的发票。
2004年度全省各地区稽核系统接收的属于作废发票的协查返回情况统计表(略)
四、从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作废发票和稽核结果属于作废发票比例偏高,也暴
露出不少问题。为此,省局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稽核结果属于作废的发票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做到每张
发票都要查清原因,毫无遗漏,分类处理,对利用作废发票虚开骗扣税款的要依法惩
处。
(二)对纳税人填开、打印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作废发票问题,要督促服务单位对
企业开票人员(尤其是企业新从事开票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开票人员
的操作水平,尽可能减少此类操作错误的发票,降低作废发票比例。今后各地可以将
此项指标作为考核服务单位的依据之一。
(三)为减少稽核结果属于作废发票的数量,各地要加强对作废发票和涉及企业
的管理,要严格按《
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要求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未按规定作废发票的纳税人要进行处罚。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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