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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52号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闽国税函[2005]5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 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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