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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0号颁布时间:2005-02-08

     2005年2月8日 闽地税发[2005]2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税务 学校: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符合申请安置补助规定的单位,可逐级上报申请补 助,并由省局统一向省财政转报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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