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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2-22
2005年2月22日 闽地税发[2005]2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 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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