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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7号
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闽国税函[2005]4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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