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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55号颁布时间:2005-02-06

     2005年2月6日 闽国税函[2005]5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为支持我省烟草公司以“减少管理层次和利益主体,节约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 置,促进组织结构扁平化,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流通 体制改革,2004年5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 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后烟草企 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4]25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一些有 关烟草商业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商业企业增值税 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尚未改制的县级烟草公司或改革后未能实行“卷烟销售由分公司(市级) 统一采购、统一订货、统一配送,烟叶的种植、收购业务由分公司统一调拨货源、统 一结算货款、统一核算盈亏,财务上由分公司统一核算销售收入、成本、费用”体制 的烟草分公司县级分支机构(营销部),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二、对改制后实行了上述几项统一的烟草分公司派驻县市区的分支机构(营销部),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符合“不收款、不开票”的要求,否则,应取消 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由各分支机构(营销部)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烟草分公司所属的零售企业(门市部)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切实加强烟草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确认 其增值税纳税地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符合统一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由市级烟 草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对不符合统一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就 地缴纳。各地应将贯彻执行情况在3月10日前报省局。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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